| 提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副局长谭权壮声明 |
| 楼主:黄山客 发表于:2004-7-16 14:16:12 |
|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副局长谭权壮声明: |
| ZinpiTM咨询师:jasondon 回复于:2004-7-16 14:16:12 |
香港特区税务局没对外授权,香港的《商业登记条例》只适用于在香港经营的业务。根据该条例规定,任何经营业务人士,以提供业务资料于该局备存商业登记册,作为政府税收及公众人士在进行交易前参考之用。由于商业登记制度已具备让该局开立税务档案的功能,所以香港并没有另外一套税务登记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并没有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设立、委托或授权任何机构行使该局的职权,或作为该局与经营业务人士之间的中介人。但在香港或国际市场上,也存在同一类商业机构,他们专门以协助客户办理各种手续为业,但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格上签署,以承担与该申请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处新公司登记科提醒广大市民,内地个人在香港注册公司时,为了方便传达和沟通,必须设置一名港内秘书,其他中介公司在注册和办理中就扮演着秘书的角色。由于秘书是协助公司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相关事宜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香港找秘书时要特别小心,否则将会产生一些产权纠纷或经济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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