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税务
税务申报
香港政府对收入的税收有三种: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对于经常性地居住于香港之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将所有本身及其配偶之收入统一报税,以减低税务负担。个人方面,个人入息课税是唯一可以扣减投资物业贷款利息支出方法。
每个财政年一开始,即每年的四及五月份香港税务局就会向个别人士,合伙公司,物业持有人及有限公司发出利得税或物业报税表有关人士必须于报税表上所指定的日期内,通常为报税表发出的一个或三个月内,把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
但是,如果您所经营的是一家法人企业,而且您上个财政年度向税务局申报了亏损,您将不会收到报税表。不过,如果您的财务报表显示贵公司有盈利,您必需主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
税负评估
- 在下列所述情况下税务局有权对有关之人士或企业作出税项评估:
- 该个人或企业没有于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及有关资料;
- 所提交之报税表不获税务局接受或者资料不完整税务局无法就所提交的资料作出评核;
- 该个人或企业没有保存足够之业务记录。
延期及反对
- 如果您预期不能于指定限期内提交报税表,您必须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提出延期提交申请。另外如果您不满意税务局对您的税负评估您可以于指定限期内向其作出书面反对。
税负种类简介
- 香港的税务结构较为简单,并包括以下主要类别:
- 薪俸税——按个人的收入计算
- 利得税——以公司的溢利计算
- 遗产税——以身故后的遗产价值计算
- 香港亦对物业征收税项(「差饷」)、印花税、关税及其它各种税收和征费,唯独不征收销售税。
利得税
- 来自香港的应课税溢利须按17.5%的税率征收利得税。资本增值毋须纳税。赚取应课税溢利时产生的开支可扣税,并且设有固定资产折旧免税额计划。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财务机构,税务局已发展了「基本规则」界定来自香港的收入。
友情提醒:有关香港应课税溢利的问题是有关事实的问题,而且产生应课税收入的案例极多。香港公司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小心,必须按个别情况寻求意见。
薪俸税
- 薪俸税按于香港受雇用人士的入息征收。应课税收入的最高税率为15.5%,并将于2004年调高至16%。与其它国家相比,个人宽减十分有限。举例而言,个人于香港的利息开支所得宽减甚少。就以香港为根据地,但于海外赚取收入的个人而言,则可予以分摊。如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遗产税
- 遗产税香港政府只对位于香港境内之财产征收遗产税,按个人于身故后转移予或视作转移予另一人的财产的本金价值缴纳。所有视作转移的财产合并计算,所有财产之总值必须超过港币七百五十万才需邀交遗产税。并且,按以总值适用税率征收,税率由5%至15%不等。遗产价值超逾7,500,000港元时,税率为5%,而遗产价值超逾10,500,000港元时,则为最高税率15% 。
物业税
- 物业税是向香港土地及/或楼宇的业主所征收的税项,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评税净 值依标准税率15%计算,应评税净值为应评税值,即租金收入,减去20%作为修葺及保养支出用途。20%的扣除是划一计算的,真正的支出则一概不理。
- 有限公司如果拥有土地或楼宇以收取租金,可获豁免物业税,而只缴利得税。
厘印税
- 股票交易按交易价之0.225% 征收,1999/2000课税年度为0.25%;房产交易:按交易价由0.75%至3.75%不等。
消费税和关税
-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的有关规定,香港政府对以下4类物品征收消费税和关税:
- 含酒精酒类
含酒精酒类主要是指任何液体中含有超过1.2%份量的乙醇类,即为含酒精酒类,包括:- 欧洲式酒,如威士忌、朗姆酒、白兰地酒和啤酒等。
- 中国式酒(非欧洲式酒),主要是米酒。
- 工业用酒,这是指非饮用酒。
- 烟草
烟草分两大类,一类是制成烟草,另一类是未制成烟草。- 制成烟草,包括香烟、雪茄烟、鼻烟、手卷烟、板丝烟、雪茄烟丝、再造烟及中国熟烟(用中国传统方式制作的烟丝)。
- 未制成烟草,主要是指未经任何制造程序处理的烟草。
- 碳氢油
碳氢油是指石油、煤焦油及由煤、页岩、泥煤或其他含沥青质所产油类,以及在摄氏15度与101千帕压力时成为液体的所有碳氢化合物,但不包括无碳氢油一般物质的任何货品其中任何该类碳氢化合物的成分。- 碳氢油包括:
- 煤油
- 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
- 轻柴油
- 轻油
- 汽车和发动机燃油。
- 甲醇
主要指工业用甲醇
香港应课税产品的免税
- 按照香港法律规定,下列各项货物均应特许免税:
- 任何注册净吨位60吨以上船只或者出海拖船或飞机(包括试验飞行飞机)所用的贮备用品、燃料及滑机油,不论是全部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或者是部分在香港使用的,均应特许免税。
- 凡属飞机引擎使用或事实上已不能饮用的甲醇,特许免税。
- 任何由香港输出到境外的货物,均特许免税。
- 经香港政府有关部门特许可以毁弃的货物,均特许免税。
- 经总督批准,用于教育、科技或者慈善团体的烈酒,均特许免税。
- 由教堂主教出具证明,用于圣餐典礼的酒类,均特许免税。
- 经提供证明,无商品价值无意再出售的,仅用于货办或宣传广告物品,均特许免税。
- 旅客行李内少量的供私人使用的已启封货物,特许免税。
- 曾经出口,因故转道载入香港,已经完税的货物,特许免税。
- 寄往香港居民的私人礼物,且无商业价值,也无意出售的,特许免税。
- 香港以外人士运给香港慈善机构的货物,特许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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