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稅務
稅務申報
香港政府對收入的稅收有三种: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對于經常性地居住于香港之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 Assessment),將所有本身及其配偶之收入統一報稅,以減低稅務負擔。個人方面,個人入息課稅是唯一可以扣減投資物業貸款利息支出方法。
每個財政年一開始,即每年的四及五月份香港稅務局就會向個別人士,合伙公司,物業持有人及有限公司發出利得稅或物業報稅表有關人士必須于報稅表上所指定的日期內,通常為報稅表發出的一個或三個月內,把報稅表填妥并連同有關之資料及文件交回稅務局。
但是,如果您所經營的是一家法人企業,而且您上個財政年度向稅務局申報了虧損,您將不會收到報稅表。不過,如果您的財務報表顯示貴公司有盈利,您必需主動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稅負評估
- 在下列所述情況下稅務局有權對有關之人士或企業作出稅項評估:
- 該個人或企業沒有于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稅表及有關資料;
- 所提交之報稅表不獲稅務局接受或者資料不完整稅務局無法就所提交的資料作出評核;
- 該個人或企業沒有保存足夠之業務記錄。
延期及反對
- 如果您預期不能于指定限期內提交報稅表,您必須在限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稅務局提出延期提交申請。另外如果您不滿意稅務局對您的稅負評估您可以于指定限期內向其作出書面反對。
稅負种類簡介
- 香港的稅務結构較為簡單,并包括以下主要類別:
- 薪俸稅——按個人的收入計算
- 利得稅——以公司的溢利計算
- 遺產稅——以身故后的遺產价值計算
- 香港亦對物業征收稅項(「差餉」)、印花稅、關稅及其它各种稅收和征費,唯獨不征收銷售稅。
利得稅
- 來自香港的應課稅溢利須按17.5%的稅率征收利得稅。資本增值毋須納稅。賺取應課稅溢利時產生的開支可扣稅,并且設有固定資產折舊免稅額計划。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財務机构,稅務局已發展了「基本規則」界定來自香港的收入。
友情提醒:有關香港應課稅溢利的問題是有關事實的問題,而且產生應課稅收入的案例极多。香港公司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小心,必須按個別情況尋求意見。
薪俸稅
- 薪俸稅按于香港受雇用人士的入息征收。應課稅收入的最高稅率為15.5%,并將于2004年調高至16%。与其它國家相比,個人寬減十分有限。舉例而言,個人于香港的利息開支所得寬減甚少。就以香港為根据地,但于海外賺取收入的個人而言,則可予以分攤。如情況复雜,建議咨詢專業意見。
遺產稅
- 遺產稅香港政府只對位于香港境內之財產征收遺產稅,按個人于身故后轉移予或視作轉移予另一人的財產的本金价值繳納。所有視作轉移的財產合并計算,所有財產之總值必須超過港幣七百五十万才需邀交遺產稅。并且,按以總值适用稅率征收,稅率由5%至15%不等。遺產价值超逾7,500,000港元時,稅率為5%,而遺產价值超逾10,500,000港元時,則為最高稅率15% 。
物業稅
- 物業稅是向香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征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評稅淨 值依標准稅率15%計算,應評稅淨值為應評稅值,即租金收入,減去20%作為修葺及保養支出用途。20%的扣除是划一計算的,真正的支出則一概不理。
- 有限公司如果擁有土地或樓宇以收取租金,可獲豁免物業稅,而只繳利得稅。
厘印稅
- 股票交易按交易价之0.225% 征收,1999/2000課稅年度為0.25%;房產交易:按交易价由0.75%至3.75%不等。
消費稅和關稅
- 根据《應課稅品條例》的有關規定,香港政府對以下4類物品征收消費稅和關稅:
- 含酒精酒類
含酒精酒類主要是指任何液体中含有超過1.2%份量的乙醇類,即為含酒精酒類,包括:- 歐洲式酒,如威士忌、朗姆酒、白蘭地酒和啤酒等。
- 中國式酒(非歐洲式酒),主要是米酒。
- 工業用酒,這是指非飲用酒。
- 煙草
煙草分兩大類,一類是制成煙草,另一類是未制成煙草。- 制成煙草,包括香煙、雪茄煙、鼻煙、手卷煙、板絲煙、雪茄煙絲、再造煙及中國熟煙(用中國傳統方式制作的煙絲)。
- 未制成煙草,主要是指未經任何制造程序處理的煙草。
- 碳氫油
碳氫油是指石油、煤焦油及由煤、頁岩、泥煤或其他含瀝青質所產油類,以及在攝氏15度与101千帕壓力時成為液体的所有碳氫化合物,但不包括無碳氫油一般物質的任何貨品其中任何該類碳氫化合物的成分。- 碳氫油包括:
- 煤油
- 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
- 輕柴油
- 輕油
- 汽車和發動机燃油。
- 甲醇
主要指工業用甲醇
香港應課稅產品的免稅
- 按照香港法律規定,下列各項貨物均應特許免稅:
- 任何注冊淨吨位60吨以上船只或者出海拖船或飛机(包括試驗飛行飛机)所用的貯備用品、燃料及滑机油,不論是全部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或者是部分在香港使用的,均應特許免稅。
- 凡屬飛机引擎使用或事實上已不能飲用的甲醇,特許免稅。
- 任何由香港輸出到境外的貨物,均特許免稅。
- 經香港政府有關部門特許可以毀棄的貨物,均特許免稅。
- 經總督批准,用于教育、科技或者慈善團体的烈酒,均特許免稅。
- 由教堂主教出具証明,用于圣餐典禮的酒類,均特許免稅。
- 經提供証明,無商品价值無意再出售的,僅用于貨辦或宣傳廣告物品,均特許免稅。
- 旅客行李內少量的供私人使用的已啟封貨物,特許免稅。
- 曾經出口,因故轉道載入香港,已經完稅的貨物,特許免稅。
- 寄往香港居民的私人禮物,且無商業价值,也無意出售的,特許免稅。
- 香港以外人士運給香港慈善机构的貨物,特許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