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据《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共同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非經馬德里系統途徑辦理商標國外注冊的,不屬本辦法的調整范圍。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委托國外代表人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其在國外的分公司代為辦理。

第三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四條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据馬德里協定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經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根据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五條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標局寄交申請。

第六條 申請与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等事宜的,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申請与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

    申請与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辦理。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標局寄交申請。
    直接向國際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到國際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國際局寄交申請。

第七條 通過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可以使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書式填寫,也可以使用商標局制定的中文書式填寫,但需向商標局繳納翻譯費。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除按共同實施細則繳納規定的費用外,還應當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

第八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全稱。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對應的外文譯名的,可以注明該外文譯名。沒有外文譯名的,應當注明對應的漢語拼音。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中注明其詳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

第十條 一件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可以指定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附件:

    (一)國內商標注冊証复印件1份,或者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复印件1份;
    (二)要求优先權的,該优先權証明1份;
    (三)申請人資格証明1份,如營業執照复印件、居住証明复印件、身份証件复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書1份;
    (五)商標圖樣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的日期為申請日。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未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標局退回申請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補正。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補正通知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郵戳日為准。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或者其他申請,按規定需要繳費的,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繳費通知單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繳費通知單的郵戳日為准。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繳費通知單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商標局通知國際局依職權駁回的,不再向國際局确認該駁回。

第十四條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向商標局提出异議。

    一件异議申請可以涉及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异議人撤回异議申請的,商標局終止异議程序,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指定中國的集体商標或者証明商標領土延伸申請人,自該商標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的3個月內,應當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向商標局送交主体資格証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証明文件。

    未在上述3個月內送交主体資格証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証明文件的,商標局駁回該集体商標或者証明商標的領土延伸申請。

第十六條 轉讓人未依法申請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國際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改正;期滿未改正的,商標局決定該轉讓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

    刪減內容不符合我國商品或服務分類要求的,商標局決定該刪減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

第十七條 許可他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其國際注冊商標的,應當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以其商標的國際注冊代替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標注冊的,該國際注冊不影響該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標注冊的權利。

    要求在商標局商標注冊簿登記國際注冊代替在先國家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并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九條 已經在中國得到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況,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爭議裁定或者申請裁定撤銷在中國得到保護的該商標。裁定申請應當自該商標在中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提出。

第二十條 指定中國保護國際注冊商標的,自其商標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向商標局申請出具其商標在中國得到保護的証明。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法國商標注冊
香港商標注冊
中國商標注冊
英國商標注冊
美國商標注冊
意大利商標注冊
韓國商標注冊
德國商標注冊
歐盟商標注冊
馬德里協議國注冊
商標注冊常見問題
商標分類目錄查詢
logo設計
注冊香港公司
注冊bvi公司
注冊美國公司
注冊英國公司
百慕大公司
馬紹爾公司
薩摩亞公司
開曼群島公司
巴拿馬公司
紐埃島公司
注冊法國公司
注冊新加坡公司
注冊意大利公司
公司注冊常見問題
國際期刊號
秘書和稅務服務
上市融資咨詢
資料下載
zinpi助手
免費服務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香港介紹
香港公司注冊詳情
香港稅務
購買現成香港公司
bvi公司注冊詳情
bvi公司維護
常用詞匯解釋
購買現成bvi公司
美國公司注冊詳情
美國州市選擇
美國聯邦稅務
購買現成美國公司
• 客戶服務
010-87082500(直線)
010-85863538轉809
13146652998(24h)
• 商務合作
QQ:109119167
Mail:zinpi@126.com
Mail:zinpi@sina.com

推荐選擇

推荐選擇

您需要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嗎?
建議選擇注冊香港公司,因為香港公司....

更多信息...現在購買

常見問題

友情提示

1.使用正磐搜索,准确定位瀏覽;
2.為方便您再次訪問,收藏本站設為主頁
3.如有疑問或建議,使用正磐助手(faq)或電洽;
4.如需交換鏈接或合作:jasondon@gmail.com
5.站點部分文字和圖片取自网上,本站保留网站的一切版權。如需摘錄、拷貝或應用本站任何文字或圖片,請注明出處并告知我站

正磐咨詢网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