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商標注冊

隨著《大長今》在中國的熱播,韓國的飲食、服裝、文化、影視、美容等再次成為人們茶余飯后的熱點話題。在韓國注冊商標、申請專利或申請其他知識產權保護,自然也有很高的商業价值。

接下來,讓我們簡單了解一下韓國知識產權方面的基本情況:

韓國工業產權局及有關机构

  • KIPO韓國工業產權局:該局是韓國貿易、工業及能源部的一個下設机构,主要負責以下工業產權項目的保護: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半導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此外,韓國工業產權局還負責促進發明創造、打擊假冒偽劣活動及工業產權信息的傳播。
  • KIPA韓國發明促進協會:該協會負責鼓勵和促進發明活動及對私營机构的培訓活動。
  • KIPRIC韓國工業產權信息中心:該机构為公眾提供有關工業產權各种信息的服務。
  • KPAA韓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 文化与旅游部:該部專設版權處,負責版權保護及相關事宜。
  • 韓國計算机程序保護基金會:該机构負責計算机程序的注冊。

韓國知識產權保護种類

  • 專利:依据專利法,通過專利授權保護發明。發明必須滿足三性要求,即: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術創造。
  • 實用新型:依据實用新型法,實用新型是指一個產品的形狀、結构或它們的組合。對實用新型的要求与專利一樣,也必須滿足三性要求。實用新型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技術創造。
  • 外觀設計:是指產品的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它們的結合所作出的能產生視覺印象的設計,所說的產品通常被認為是一個有形的、可移動的、獨立的東西。
  • 商標及服務標志:根据商標法,商標是指生產、制造或經營者為了銷售自己的商品,在市場上与其它商品相區別而使用的有顏色或無顏色的標記、文字、圖形及三維形狀或它們的結合。
  • 版權: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所創造出的作品均受版權保護。
  • 商業秘密:1991年通過對《反不正當法》的修訂,提出了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 計算机程序:1987年通過了《計算机保護條例》,對計算机軟件提供了特殊的保護。
  • 半導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1992年政府通過了《半導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該條例于1993年9月生效。
  • 數据庫:在1993年和1995年,兩次對版權法修改的過程中,提出了對數据庫及版權作品的某些鄰接權的保護。
  • 新植物品种:1995年通過了對新植物品种的保護法,該法于1997年底生效。

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韓國已經加入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有:
  •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0)
  • 專利合作條約(1984)
  • 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88)
  • 与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5)
  •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96)
  • 世界版權公約(1987)
    韓國政府1998年計划加入的條約有: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
  •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 商標法條約

韓國專利、實用新型、商標、外觀設計及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体系

專 利 實用新型 商 標 外觀設計(Y/N)
保護期限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15年 自注冊日起10年,每10年可續展 自注冊日起15年
審查請求 自申請日起5年內 自申請日起3年內 不需要 不需要
公開文獻的出版 申請日或优先權日起18個月后,或根据申請人要求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 申請日或优先權日起18個月后,或根据申請人要求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 不出版 根椐申請人要求/不出版
异議 授權后异議 授權后异議 授權前异議 無异議制/授權后异議
訴訟 (1)對審查員的駁回或撤銷決定的訴訟
(2)專利無效訴訟
(3)确認專利權范圍的訴訟
(4)補正訴訟
(5)授予非獨占性許可的訴訟等
(1)對審查員的駁回或撤銷決定的訴訟
(2)實用新型注冊無效訴訟
(3)确認實用新型專利權范圍的訴訟
(4)補正訴訟
(5)授予非獨占性許可的訴訟等
(1)對審查員駁回決定的訴訟
(2)商標注冊無效訴訟
(3)注銷商標注冊的訴訟
(4)确認商標權范圍的訴訟等
(1)對審查員駁回或撤消決定的訴訟
(2)外觀設計注冊無效訴訟
(3)确認外觀設計專利權范圍的訴訟等

專利及實用新型

    一個專利申請在韓國知識產權局遞交后,經過一系列步驟,授予專利權。韓國專利制度的特點為:先申請制、出版公開文獻、提出實審請求、授權后异議制。
    1997年7月1日起,韓國工業產權局將原來的先异議后授權制改為先授權后异議制。申請人交付費用后,工業產權局即在專利注冊公報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為异議期。 异議期后,審查員作出決定,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的最終駁回決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內上訴到工業產權法庭,對工業產權法庭決定的訴訟由專利法院審理, 工業產權法庭和專利法院均于1998年3月建立,如果對專利法院的決定不服,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
    實用新型与專利的審批制度一樣。

商標

    韓國商標法的特點為:先申請制、實質審查、先异議后授權制。
    根据韓國《商標條例》,商標和服務標志在韓國工業產權局注冊后可以得到保護。商標的使用并不是遞交商標注冊申請的前提。依据《商標條例》,非注冊商標是不受保護的。但是一個馳名商標的持有者可以得到這樣的保護,即不允許其他人再對同樣或類似的標志進行商標注冊。對于一個沒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依据《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解決。
    1998年3月1日新修訂的《商標條例》規定,如果一個注冊商標的申請目的不正當,如:其目的是毀坏某些國內或國外馳名商標的聲譽,那么該申請將被駁回。

外觀設計

    目前,韓國外觀設計保護体系正處于從實質審查制(SES)向非實質審查制(NSES)過渡階段。
    為了滿足申請人要求加快外觀設計注冊流程的請求,韓國國民議會修改了《外觀設計條例》。新《條例》規定,從1998年3月1日起,對一些生命周期較短的產品引入了非實質審查制。
    在非實質審查制中,一個申請可以在申請日起2∼3個月內得到注冊登記,且還可以享受諸如:多項申請等新的申請程序待遇,并且為了使申請人盡早獲得專利權,采取先授權后异議制。
    雖然在非實質審查制中,申請不經過實質審查,但是對外觀設計申請注冊的要求及專利權的效力与在實質審查制中是一樣的,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將在授權后异議程序或訴訟程序中被無效。
    目前非實審制還處于一种試行階段,申請范圍小(如紡織品,衣服等)。如果試行成功,韓國工業產權局將逐漸擴大申請范圍。

版權

    根据《版權條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為“在文學、科學或藝本領域內的創造性產品”。從某种意義上講,它實際上包括了所有人類的智力和文化活動。
    根据《版權條例》,不屬于《版權條例》保護的范圍有:
  • 憲法,法律或其他法令;
  • 政府或任何地方公共實体出版的公共布告或行政指南;
  • 法庭的判決、決定、決議及法令,行政訴訟程序或其他類似程序中作出的決議或裁定;
  • 政府或任何地方公共實体出版的上述三項所涉及的材料匯編或譯文;
  • 反映事實的新聞報道;
  • 法庭、國民議會或地方議會的公開會議上的講話。
    根据《版權條例》在以下三种情況下,外國作者的作品可享受韓國版權保護:
  • 遵循任何一個韓國已經加入的條例,外國作品享受韓國版權保護;
  • 外國作品的首次出版在韓國,或在韓國的出版日為自該作品在國外首次出版日起30天內;
  • 居住在韓國的外國自然人或在韓國設有主要辦事處的外國法人的作品。
    當作品產生后,版權自動生成,不需任何正式注冊手續。一般來說,在侵權訴訟過程中,已經注冊的版權更具有法律效力,它可以作為一种証据,証明自該版權生成之日起版權存在。版權的有關事宜在文化与旅游部辦理。

計算机程序

    在韓國,計算机程序受《計算机保護條例(CPPA)》的保護。該《條例》中所說的“計算机程序權”是指“程序版權”,它与版權類似,也是在程序產生后自動生成的,不需要諸如程序注冊的正式手續。
    然而,程序的作者應在韓國計算机程序保護基金會辦理程序注冊。因為程序一旦注冊,意味著程序在注冊的產生日生成,可作為計算机程序版權存在的初步証据。
    程序版權的保護期為自出版年之后50年。如果程序沒有出版,50年的保護期將從程序產生日當年年底計算。

半導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隨著全球半導体經營活動的增多,韓國1992年頒布一种特殊的法律,稱為《半導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1994年修訂。
    布圖設計必須注冊才能享有布圖設計權。布圖設計注冊申請在韓國工業產權局遞交。該局對申請進行形審,而不進行創造性的實質審查。布圖設計的保護期為注冊之日起10年,最長不能超過自第一次商業使用之日起10年或產生之日起15年。

商業秘密

    在韓國,商業秘密由《反不正當競爭條例》(UCPA)保護。根据《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商業秘密定義為:“在制造、市場、或其他商業活動中有用的技術或商業信息,它不為公眾所知,具有獨立的商業价值,需要通過巨大的努力加以保密。”
    對于盜用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据《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有民事賠償和刑事制裁兩种處理方式。

自動化和信息

    電子申請与管理
    隨著申請量的大幅度增長,紙件文獻的存儲日益困難。為此,韓國工業產權局已著手開發用于處理不斷增加的申請文件及文獻的高效的自動化管理系統。該系統預計將于1998年底完成并正式投入使用。
    該自動化系統允許申請人以電子介質如:聯机或軟盤形式遞交申請。這樣,今后韓國工業產權局內部的所有申請文檔將通過內部网絡聯机管理。
    雖然,目前自動化系統尚未完全建成,但是申請人可以使用”韓國電子申請准備系統"(KEAPS)撰寫申請,然后將申請文件拷貝到軟盤上,再遞交到韓國工業產權局。利用這种軟件的申請人其申請費可享受25%的优惠。
    工業產權信息服務
    韓國工業產權信息中心(KIPRIC)是提供工業產權信息及服務的机构。該中心將收集到的韓國、歐洲專利局、日本和美國的工業產權信息建成一個數据庫,以聯机、CD-ROM及磁帶的形式向公司、發明人、實驗室等單位提供服務。
    自1996年7月起,韓國工業產權信息中心還以聯机商業服務方式提供國內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訴訟及統計資料等信息,目前,該中心正試圖增加日本和美國的工業產權信息服務。
    1998年5月起韓國工業產權局開始出版CD-ROM形式的公報。

韓國商標注冊說明

  • 韓國的商標法采用先申請原則和登記原則,為"与其他商品相區別的標志"受到保護,必須登記商標。商標登記与該商標是否在韓國國內使用無關。
  • 韓國對先使用者在商標法上不提供任何保護,但如果該商標時馳名或著名商標時,對其進行保護。
  • 審查員對所有商標進行識別力的存在与否和授權的實質條件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進行申請公告。該申請公告之日起30天內,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登記提出异議。
  • 商標權,是在經過申請公告獲得審查員的登記之后發生,保護期限為10年,以每10年進行一次更新登記的方式獲得半永久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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