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商標注冊
為讓您更為詳盡的了解意大利商標注冊情況,我們將意大利商標法重要部分摘錄如下:
意大利商標權以及商標的使用
- 第1條
1.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
(1)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的,与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而這种標識的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极易在公眾中產生混淆。
(2)用于并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的与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而該注冊商標在一國內享有盛譽,且標識的使用沒有正當理由,從而造成不公平的优勢或損害了注冊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
2.在(1)、(2)的情況下,商標所有人尤應禁止他人將標識貼附到商品或包裝上,禁止提供這种商品,禁止將這种商品投放市場,禁止為此目的存放這种商品,或禁止提供或供應帶有這种標識的服務,禁止進口或出口帶有這种標識的商品,禁止將這种標識用于商業文件和廣告。
- 第1條之二
1.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不授權專用權人禁止他人在貿易過程中使用以下事項:
(1)他自有的姓名和地址;
(2)關于种類、質量、數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產地、商品生產或服務提供的時間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點;
(3)有必要指明產品或服務的意圖的商標,尤其是作為附件或備件時。
如果這种使用是依据誠實貿易的原則進行的,因此其使用人的標識并不具有商標功能,只具有描述性的功能。
2.注冊商標的權利進而并不賦予商標所有人如下權利:禁止帶有所有人商標或經其同意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投放歐共体市場。
但是,所有人權利的限制不适用于法律禁止商品進一步市場銷售的情況,尤其是商品投放市場或商品的情況發生變化。
- 第2條
1.承擔保証特殊商品或服務的產地、性質或質量的功能的人可將其有關商標作為集体商標注冊,并有權授權生產商和銷售商使用該商標。
2.關于集体商標使用的規定、監督及其批准文件應附在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中;任何對于這种規定的修改應由商標所有人附在申請文件中通知下文第52條所指的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
3.前述第1、2款的規定也适用于在本國注冊的外國集体商標,如果該國与意大利有互惠協議。
4.作為第18條第1款第2項的例外,集体商標可由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地理原產地在貿易中使用的標識或標志构成。但是在這种情況下,如果申請的商標將產生不公平的特權或以其他方式損害這一地區的發展及其他積极因素,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可通過表明其依据的決定駁回注冊,并將這种意見向政府机關和利害
關系人或主管的机构和團体反映。一旦被核准,由地理名稱构成的集体商標的注冊并不授權其所有人禁止他人在貿易中使用同一名稱,如果這种使用是依据誠實慣例進行的,并且這种使用并未起到產地暗示的作用。
5.集体商標應遵循本法的所有其他規定,只要這些規定不与集体商標的性質相衝突。
- 第3條
首次注冊商標或屬于同一商標所有人或其權利承繼人的注冊商標的首次注冊商標的續展應依据第5條通過續展注冊而實現。
- 第4條
1.本法保護的商標專用權應依注冊而存在。
2.首次注冊自申請提交之日起生效。續展時,自前次注冊屆滿之日起生效。
3.除第1條第1款第2項之外,注冊只就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以及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生效。
4.注冊自前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除非商標所有人放棄。
5.棄權經1972年6月30日第540號總統令第10條所規定的商標注冊簿登錄后生效,相應的通知應在本法第80條所規定的公告上印制。
- 第5條
1.注冊商標續展時,商標不能改變,注冊商品亦應依据1957年6月15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及其隨后的修訂不能改變。
2.但是,注冊商標非顯著性部分在并不影響其整体識別性的情況下可允許修改。
3.商標經續展后,其有效期為10年。
4.就部分商品或服務進行轉讓的商標注冊的續展應由每一所有人單獨辦理。
5.對于已在位于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的商標,注冊的起算和有效期間不應改變。
- 第6條
對于在本國或与本國訂有互惠協議的外國舉行的官方或官方認可的國家或國際展覽會上展示的商品或与提供服務相關的材料上使用的新商標,在遵循下款規定的限制和條件下,工業、貿易和手工業部可發布特別暫時保護令。
- 第7條
1.這种暫時保護使商標所有人或其權利承繼人取得注冊优先權,其注冊申請日期可追溯至展覽會產品或与服務相關的材料送達的日期,并且,只有在送達6個月內提交注冊申請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不遲于展覽會開幕后6個月內提交,這种暫時保護才有效。
2.如展覽會在國外舉行,規定的期限較短,那么,注冊申請必須在此期限內提交。
3.如不止一個用于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在同日被送至展覽會,那么,先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享有优先權。
4.前述日期應由利害關系人注明,經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証實后將該日期寫入商標注冊証。
- 第8條
已生效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對于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的商標仍然有效。如拒絕在國內保護這种商標,可在自商標在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公告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聲明。
- 第9條
如并非馳名商標或僅具地方知名度的本注冊商標由他人在先使用,那么,該他人應有權繼續使用商標,也有權在廣告上使用商標,但須在同一地域,并不与商標注冊相抵触。
- 第10條
如商標因非法使用而被宣布無效,那么,在其注冊被宣布無效之后,應禁止任何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 第11條
商標不可違法使用,尤其,對于用以區別他人的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其他標識,其使用木可与之在市場上出現可能混淆的風險,或因其使用的方式和內容而誤導公眾,特別是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產地,或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工業產權或其他專有權。
- 第12條
銷售商可將其商標貼附在銷售的商品上,但是,不能將其接受的產品或商品上所附有的生產商或銷售商的商標去掉。
- 第13條
1.与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應禁止用作商號、總稱或公司名稱,或者用于廣告牌,如果因為標識所有人的商務性質相同或相關,以及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部分公眾中就可能產生混淆的風險,兩种標識之間亦會產生混淆的風險。
2.前款所指禁止性規定應擴大适用于以下情形:与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被用作商號、總稱或公司名稱,或者被用于廣告牌,該注冊商標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但在本國享有盛譽,如果標識的使用沒有正當理由,并對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造成不公平的优勢或損害。
- 第15條
1.商標可就其所注冊的全部或部分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轉讓。
2.就其注冊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而言,就一國或國內部分地區而言,商標也可成為非獨占許可的許可使用的主体,如果,在非獨占許可中,被許可人應明示承擔這一義務:商標使用有別于一國境內商標所有人或其他被許可使用人在市場上投放的或提供的与其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同一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3.如商標被許可人在期限、商標使用方式或被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商標使用的地域或所制造產品或所提供服務的質量方面違反許可協議,商標所有權人可維護其商標獨占權。
4.在判斷商品或服務所必需的特征方面,商標的轉讓和許可決不可誤導公眾。
商標的主体和所有人
- 第16條
在遵循第18條和21條的情形下,任何具有表現形式的新標識,尤其是文字、包括個人姓名、設計、字母、數字、聲音、商品或其包裝的形狀、顏色組合或色調,如果它們能使某企業的商品或服務有別于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那么,這些均可注冊為商標。
- 第17條
1.依上款含義,在申請提交當日不能被視為新標識的如下:
(1)在現代語言或貿易既存慣例中習慣使用的專有標識;
(2)与他人制造、投放市場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所使用的商標或顯著性標識相同或近似,如果,由于該標識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事實導致公眾發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導致兩种標識混淆的可能性;
依据《巴黎公約》第6(2)條屬于馳名商標的,同樣應視為已為人所知。如標識不為人所知或僅具地方知名度,則該標識的在先使用不損其新穎性。申請人或其權利承繼人對于標識的在先使用不构成注冊的障礙。
(3)与他人用于商號、總稱或公司名稱或廣告牌的標識相同或近似,如果,因他們從事的商務性質相同或類似,且商標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那么,這就存在公眾發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存在兩种標識相混淆的可能性。當標識不為人所知或僅在地方具有知名度時,標識的在先使用不應有損于標識的新穎性。申請人或其權利承繼人的在先使用不應构成注冊的障礙。
(4)与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已由他人在國內注冊的商標,依据在先申請已核准的商標,基于优先權取得在先申請日已核准的商標,或在共同体商標的情形下依有效的优先權申請所核准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如果,因為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性質以及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那么,這就存在公眾發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存在兩种標識之間相混淆的可能性。在提出商標無效之訴或反訴之時,屆滿2年以上的在先商標,集体商標屆滿3年以上的,或者依据第42條被認為是因不使用喪失權利的,不應有損于其新穎性。
(5)与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已由他人在國內注冊的商標,依据在先申請已核准的商標,基于优先權取得在先申請日已核准的商標,或在共同体商標的情形下依有效的优先權申請所核准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雖然,商品或服務并不相同或類似,但是,在 ?先的商標在國內享有盛譽,或者,如是共同体商標,在后商標在歐共体并無正當理由的使用造成不公平的优勢或有損于在先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
2.就本條第4、5款而言,在先申請在隨后被獲准注冊的情況下應被視為在先注冊。
- 第18條
1.除不符合第16條所列舉事項的標識之外,下列也不得被注冊;
(1)与法律、公共政策和廣為接受的道德准則相抵触的標識;
(2)標識屬于商品或服務的專有性通用名稱,或者,對于貿易中使用標識的商品或服務所指定的种類、質量、數量、用途、价值、地理原產地,商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產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標識進行了描述;
(3)標識构成了因商品性質所帶來的獨有的形狀,取得技術性成果所必需的形狀,或者形成商品實質性价值的形狀;
(4)徽章及其他相關國際公約涉及的標識,在上述公約的情形及條件下,以及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的徽章、標記和紋章都不得注冊,除非相應的主管机關授權注冊;
(5)足以欺騙公眾,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務的地理原產地、性質或質量方面足以欺騙公眾的標識;
(6)標識的使用將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工業產權或其他專有權。
- 第19條
在申請注冊之前因商標的使用已獲得顯著性的標識,可作為商標注冊,而不受第17條第1款第1項和第18條第1款第1項的限制。
- 第21條
1.個人的肖像如無本人同意不可作為商標注冊,在其死亡后,須經其配偶及子女的同意,或者,如無配偶或子女,或在其配偶和子女死后,須經其父母或其他尊親屬同意,或者,如其無父母或其他尊親屬,或在他們死后,則須經直至包括第4代的其他親戚的同意;
2.如果人名商標的使用無損于權利人的聲譽、信用或尊嚴,個人的姓名而非注冊申請人的姓名可作為商標注冊。但是,意大利專利商標局有權忽略本條第1款關于注冊須經同意的規定。注冊決不應阻止權利人將其選為商號使用。
3.如系馳名標識,只有權利人,或經權利人同意,或經第1款所規定的人同意才能將下列標識注冊為商標:個人姓名、用于藝術、文學、科學、政治或体育領域的標識,展覽會及比賽、非營利性團体和協會的名稱、縮寫以及有特點的徽記。
- 第22條
1.對于在其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或經其同意使用該商標的公司所制造或經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就正在使用或意在使用的商標,任何人可將其商標注冊。
2.惡意的商標注冊申請不會被核准。
3.國家、地區、省及市的行政机构也可注冊商標。
- 第23條
1.如外國申請人所屬國家對意大利公民提供互惠待遇,那么,雖該外國人的企業并不位于意大利境內,但其商品或服務因商標的獨創性而得以區別于意大利的商品或服務,則其商標注冊可被核准。
2.因國際公約已經或即將給予境內外國人在商標方面的所有优惠,均應考慮延伸給意大利公民。
- 第24條
外國商標的所有人或其權利承繼人應有權依据國際公約獲得已在國外注冊且申請中提及的商標的注冊。
申請、審查及注冊
- 第25條
1.應由依据本法和國際公約有權獲得商標注冊的權利人或其權利承繼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2.當終局裁定商標注冊的權利屬于非申請人,如商標注冊尚未核准且終審后不滿3個月,該非申請人有權決定:
(1)以其自己的名義取代原注冊申請,并承繼申請人各方面的能力;
(2)報送注冊新申請,如果申請的商標与原申請的商標實質相同,那么,該申請自原申請的申請之日或优先權日起生效,而原申請應在任何情況下失效;
(3)獲得原申請的駁回。
3.如注冊是以他人而非權利人的名義被核准,那么,權利人有權決定:
(1)得到法院具有追溯力的判決,勒令將注冊証轉讓;
(2)強制非權利人被核准的商標注冊無效。
- 第26條
1.申請必須附有商標圖樣,且應寫明商標用以區分的商品或服務的种類。
2.條例中應對在特定情形下為支持每一注冊申請而報送的信息和文件作出專門規定,包括依据國際公約進行的國際注冊在內。
3.如來自國外的申請中要求优先權或因商品或与提供服務相關的展覽要求优先權,申請人應向意大利專利商標局提供証明优先權存在的文件和信息。
- 第27條
1.每一申請只可包含一個商標。
2.如申請包含不止一個商標,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應要求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將其申請限于一個商標,申請机构為存留的每一商標對申請進行剝离,申請自首次申請之日起生效。
3.第53條所指的复審委員會的复審應依專利和商標局的規定的時限延期。
- 第28條
1.如商標續展時對于原商標顯著部分進行了改變,那么,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應指定一個時期要求相關方將續展申請修改成新申請,該申請自申請續展之日起生效。
2.在复審委員會复審時,以上條款應适用。
- 第29條
1.對于形式審查認定合格的申請的審查應确認如下事項:
(1)是否符合本法第2條的關于集体商標的規定;
(2)依据本法第16條,第17條第1款第1項,第18條第1款第1、2、3、4、5項和第21條,文字、圖形或標識是否能被注冊為商標;
(3)是否符合第23條規定的條件;
(4)是否符合第24條所指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條件。
2.如上述條件尚未滿足,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應駁回該申請。
- 第30條
1.如商標包含帶有政治意義或具有高度象征价值的文字、圖形或標識,或包含徽章因素,那么,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應依据以下條款,在注冊前將商標圖樣以及其他适當材料送交相關或主管机關并听取他們的意見。
2.如果對于商標是否与公共政策或公認的道德標准相抵触尚有疑問,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應有權依据上述條款行事。
- 第31條
如果上述條款所指的相關或主管机關反對某商標的注冊,那么,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應駁回該申請。
- 第33條
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駁回或退回申請的行為應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權在通知后30天內提出复審。
- 第34條
商標注冊并不阻止就商標的有效性或所有權所進行的司法程序。
- 第35條
1.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應在本法第80條所規定的公告上發布商標申請和商標注冊公告以及申請和注冊商標圖樣。
2.一旦提交申請,商標圖樣和相關的文件通常應接受公眾監督。
商標的撤銷和無效
- 第41條
1.商標在下列情形應予撤銷:
(1)如果因為商標所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商標成為商品貿易或服務的通用名稱;
(2)如果因為商標所有人或經其同意在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的方式和內容誤導了公眾,尤其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
(3)如果商標与法律、公共政策或公認的道德准則相抵触。
- 第42條
1.如果商標在注冊5年內未被商標所有人或經其同意在商標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真正使用,或者,連續5年停止使用,那么,該商標也應被撤銷,除非商標有法定理由不使用。
2.商標以改變了的形式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形式使用,在國內商品上或將商標貼附在出口商品或其包裝上,這种使用构成前款所述的使用。
3.如果商標權是由他人經申請或使用而獲得的,當商標不使用的5年期限屆滿到提出撤銷訴諸或反訴之時,商標的真正使用已開始或重新開始,那么,商標不可撤銷。但是,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只是在得知撤銷商標的訴諸或反訴將要提出之時才准備開始或重新開始使用商標,如果在撤銷的訴請或反訴提起前至少3個月未開始或未重新開始使用商標,那么,這种開始或重新開始使用商標不予考慮。但是,只有在商標不使用5年屆滿之后,這种期限才有意義。
4.而且,如果不使用的商標的所有權人同時是仍然有效的一個或多個近似商標的所有權人,而且至少有一個商標被真正使用以區別同樣的商品或服務,那么,不應适用商標不使用而撤銷的規定。
- 第43條
如果商標所有人忽略了集体商標使用規則中規定的對于集体商標使用的控制,那么,該商標也應被撤銷。
- 第47條
1.如以下條款另有規定,商標應為無效:
(1)如商標不能符合第16條規定的任何要求,或者,存在第17條規定的障礙;
(2)如商標不遵守第18條和第22條第2款的規定;
(3)如商標不遵守第21條的規定;
(4)第25條第3款第2項規定的情形。
注冊文書
- 第49條
除第15條的規定外,下列到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注冊的文書應予公示:
(1)無論是否出于价值的考慮,生前的文書构成意大利商標所有權的個人或財產權或擔保權的變更、轉讓;
(2)關于第1款所規定權利的析產契据、公司文書、財產協議、償債契据;
(3)當這些文書先前尚未備案時,判定第1、2項所規定文書成立的裁決
對于注冊文書的無效、廢止、終止、解除、撤銷,應在所述文書登記的空白處注明。而且,為獲取本條所規定的裁決的司法訴請可進行登記;在這种情況下,判定注冊的效力應追溯到司法訴請登記之日。
(4)証明無遺囑繼承的遺囑与文書以及相關裁決。
- 第50條
1.規費交納后方可注冊。
2.為獲得注冊,申請人應提交正确的注冊申請,包括政府文書經証明的副本,或要么原本要么經証明的私人文書的副本,須經适當認証。不可能認証時,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應有權允許未經認証的私人文書的登記。
3.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在對文書進行形式審查之后,應自申請提交日起毫無拖延地完成注冊。
4.當意大利專利和商標局駁回的情形下,申請人可在30天內向复審委員會要求复審;
5.注冊的順序應由提起申請的順序所決定;
6.備案文書有忽略或不准确之處時,只要它們不影響商標的注冊性,這种忽略或不准确不應影響注冊的效力。
- 第51條
1.第49條所指的文書和裁決,除了第49條第1款第4項所指的遺囑及其他文書和裁決之外,對于已經由任何權利獲得并依法維持的商標上的權利的他人,這些文書和裁決直到備案后方才有效;
2.當不止一個人從同一所有人獲得同一權利,先注冊其權利的人享有优先權。
3.証明無遺囑繼承的遺囑和文書及其相關裁決應因确立轉讓的連續性這一唯一目的而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