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商標注冊
德國專利法簡介
- 德國第一部《專利法》是1877年德意志帝國時期頒布的,現行的德國專利制度由1981年生效的《專利法》,1976年《國際專利條約法》和1968年的《實用新型法》組成。德國的專利制度有如下特點:
- 采用延遲審查制度。自專利提交申請之日起。7年之內,經過申請人提出請求或第三方提出請求,專利局才進行新穎性檢索和實質審查,但檢索并不是實質審查的前提條件,可以不提出檢索請求而直接提出實質審查。7年內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專利申請被視為自動撤回。
- 分兩步批准專利。實質審查通過后,專利局“臨時批准”專利并予以公布;公布3個月內,任何第三方均有權提出异議,如果無异議或异議不成立,則“正式批准”專利。
- 德國《專利法》對植物新品种和培植方法也給予專利保護。
- 實用新型實行的是注冊制而不實行審查制,只要其申請文件齊備,并且屬實用新型法保護的范圍之內即可獲得實用新型保護。
- 在德國不受實用新型保護的是:制作方法,不可移動的物体(建筑物),圖表(圖案、圖畫),無固定形態的物体如流体、粉末,動植物品种,珠寶,食品,藥品,電路,完整的工藝流程裝置。對實用新型的保護獲得可單獨申請也可与專利一起申請。實用新型的有效期為3年,可續展一次,展期3年。
- 德國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歐洲專利公約》、《共同体專利公約》、《為專利批准程序呈送微生物備案以取得國際承認布達佩斯條約》、《專利國際分類協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羅迦諾協定》的成員國。
德國商標法規簡介
- 德國第一部商標法是1874年德意志帝國時期頒布的。現行的原聯邦德國商標法是1968年頒布,1979年又作過重大修改。德國商標權絕大部分是通過注冊取得的,但商標如果在貿易活動中的使用得到了公眾的承認,并已經成為了馳名商標,則即便不注冊也能取得商標專有權。德國的商標注冊程序与實質性審查的國家相同,專利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主要是審查有無禁用標記,是否与已注冊商標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進行審查,還要對其是否具備一定“識別性”進行審查。
- 德國不允許把履行商標注冊手續當作一种壟斷商標權的手段,即允許只注冊不使用。在注冊后連續五年未在貿易活動中使用則將其注冊商標撤銷。不過,專利商標局并不主動檢查商標是否使用,也不會主動去撤銷未使用的注冊商標。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為理由對商標的有效性提出爭議時才檢查是否使用,決定是否予以撤銷。
- 德國于1979年以后對服務商標予以注冊保護。另外對証明商標也提供注冊保護。
- 德國在商標國際保護方面參加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制裁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志的馬德里協定》、《保護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和《尼斯協定》等國際公約。
德國版權法規簡介
- 德國第一部現代版權法是1837年的《普魯士版權法》。現行版權法是1965年頒布,1974年修訂的。
- 德國版權制度具有比較典型的大陸法系的特點。它只承認作者本人可以享有原始版權,德國版權法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也保護藝術作品版稅追續權。
- 德國版權法是世界版權法中最早對家庭錄音及錄像制品的法律地位作出規定的。
- 德國版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七十年。
- 在版權的作品利用方面,德國不僅靠《版權法》,而且還靠《出版合同法》。版權法調節一般的版權許可証交易。出版合同法調節作者与出版者之間的版權許可証交易。
- 德國版權法不允許轉讓精神權利,也不允許全部轉讓經濟權利,僅允許版權部分轉讓。對于一切版權許可証合同,無論是否獨占,都必須在時間、地域或權項上限制,不允許在整個版權保護期內把全部版權權項向某個人發放。
- 德國《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与《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另外還參加了《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复制其錄音制品日內瓦公約》、《保護表演者、錄制者及廣播組織羅馬公約》、《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

